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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重建设、轻管理问题!《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发布日期:2024-01-17

1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填补了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房地产开发极大地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了房屋安全性能;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旧有房屋和自建房屋的结构构件、设施设备逐渐老化,部分建筑主体结构年久失修、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行,加上使用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与此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大多对新建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法律保障,“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润晓介绍,《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主体责任、鉴定情形、隐患治理等核心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科学设置条文框架和工作制度。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5条。

他说,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此外《办法》完善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统筹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方联动、协同推进。《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办法》还加强了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管。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实践,设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报告内容和鉴定结论报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王润晓介绍,《办法》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隐患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1月15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承重体系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通过“长牙齿”的监管,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






















明确装修房屋

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发布会现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殷涛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屋装修活动日渐增多,违规装修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行为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承重体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监管。《办法》在现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四方面内容,将对“野蛮装修”等行为进行有力监管。

《办法》明确了禁止性行为。装修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包括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办法》还规定了事前告知义务。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装修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此外《办法》强化了物业服务人巡查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还增加了装修监管环节。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此外,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

最高处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落实“长牙齿”的监管,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宫钊介绍《办法》在落实主体责任外,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

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擅自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行为,《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虚假鉴定报告严管重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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