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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数智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0

SDPR-2026-0040001

鲁工信化工〔2026〕40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化工产业数智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产业数智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4〕13号)《山东省人工智能赋能化工行业行动方案(2025—2027年)》(鲁工信技〔2025〕173号),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鼓励支持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应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数智转型,强化示范引领,赋能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工产业数智化改造标杆,分为化工园区标杆和化工企业标杆两类。

第三条  标杆奖补资金通过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奖补资金用于园区和企业的数智化技术应用、专业人才培养、自主软件研发等相关领域。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组织指导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数智化改造标杆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园区为省政府认定公布的化工园区或专业化工园区。

(二)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应为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

(三)融合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安全管控、环保治理、能耗管理、智慧办公等方面形成一批深度应用场景,具有良好示范价值。

(四)智慧管控一体化平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与省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五)智慧化工园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智慧化评价等级在提升级以上(包含提升级)。

第六条  数智化改造标杆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无重大违法行为和公共信用不良记录。

(二)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实施的数智化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产业发展方向。

(四)融合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工艺优化、质量控制、安全环保等方面形成一批深度应用场景,具有良好行业示范价值。

(五)智能制造基础扎实,拥有专业团队,在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和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化工产业数智化改造标杆申报书。

(二)数智化建设规划和改造提升方案。

(三)近3年数智化改造项目实施清单。

(四)数智化项目建设合同及验收意见,或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报告。

(五)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六)重大技术装备(新型基础设施)及自主软件清单。

(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国家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版权证书等。

(八)数智化改造相关荣誉证明。

(九)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其中,申报化工园区标杆不需要提供(五)(七)两项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标杆选树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标杆初选名单,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一并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将标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文公布。

 第四章  财政激励 

第十二条  省财政对公布的标杆园区和标杆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补。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重一大”要求,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园区和企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和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3月25日印发的《山东省化工产业智能化改造标杆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鲁工信化工〔2024〕57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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